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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思:马克思《克罗茨纳赫笔记》的“Eigentum话题”与历史唯物主义
日期: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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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罗茨纳赫笔记》包含丰富的与Eigentum相关的内容,蕴含几个虽然不是马克思提出但他后来却作了充分“回答”的问题。从这些“问”与“答”中可以看出,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Eigentum已经隐含着所有制词义,但它需要借助后来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引和基础才能被明确提出和得到理论阐发。《克罗茨纳赫笔记》从所有权或财产的角度来探讨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但后来的马克思否定这种做法,他从所有制的角度重新揭示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使Eigentum从最初的资产阶级话语转变为历史唯物主义话语。《克罗茨纳赫笔记》中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作用无意识地反映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但由于在封建社会的语境中Eigentum的各层词义相互混杂,因此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以纯粹的形式被直接反映出来的。《克罗茨纳赫笔记》没有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出场提供足够的条件。后来的马克思只有将理论视角从封建社会转向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才能充分地提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关键词] Eigentum,所有制,所有权,财产,历史唯物主义

《克罗茨纳赫笔记》是早年马克思重要的读书笔记,虽然主体内容是对他人著作的摘录,但马克思从特定的角度来摘录和整理这些内容,赋予这些内容以额外的思想高度和深度,使之成为我们理解马克思早年思想的重要文本。马克思在创作《克罗茨纳赫笔记》时,对他所要阅读和摘录的文本进行的是一种“有罪的阅读”(《读〈资本论>》,第2页),因为他不是客观地、原封不动地向我们呈现出他所阅读的文本,而是以跳读、节选、对比、删减或压缩的方式,把二十多本著作的内容浓缩在250多页(指《克罗茨纳赫笔记》原稿的页数)里。阿尔都塞说,马克思的著作经常包含对一些没有被提出来的“问题”的回答,但只要读者有耐心,就能够在马克思的另一些文本中发现这些“问题”(同上,第21页)。在这方面,《克罗茨纳赫笔记》有典型的表现。此笔记最核心的话题——Eigentum话题[①]——与历史唯物主义有微妙和复杂的关系,其中包含几个马克思没有提出但却在后来作了充分回答的“问题”。对这些看不见的“问题”的“问”与“答”的考察,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此笔记的Eigentum话题及其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拉宾认为,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已经开始自觉地运用唯物主义,把它作为研究历史进程的方法”(拉宾,第171页)。这个观点是否成立,我们也可以通过此笔记的Eigentum话题来进行判断。

《克罗茨纳赫笔记》的基本内容:以Eigentum为核心

《克罗茨纳赫笔记》共有笔记本五本,所摘录的文本主要是一些与欧洲主要国家(法国、德国、英国等)相关的历史著作,也包括如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哲学著作。马克思的摘录不是漫无目的的,Eigentum话题是他进行阅读和摘录的重要内容之一。这跟他的法律专业背景有密切的关系。早在1837年,他在致父亲的信中就透露他对法的形而上学和法哲学有思考和阅读的经历,并已研读过冯·萨维尼的名著《占有权。民法研究》,列出了一份有关公法的分类纲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11-13、16页),后来无论是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还是《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中,他都非常关注所有权和财产问题,试图通过这些角度深入思考现实。所以,马克思在创作《克罗茨纳赫笔记》的过程着重关注Eigentum话题并不令人意外。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在此笔的摘录中,马克思对Eigentum话题的关注不是单纯的法的形而上学或法哲学思考,而是完全与历史学、政治学和哲学思考结合在一起,融合了丰富翔实的历史资料、尤其是欧洲封建社会的历史研究文献。这是他摆脱学生时代的思维模式,通过历史来思考现实、批判德国现状的重要方式和表现。

在《克罗茨纳赫笔记》笔记本一,马克思摘录了亨利希(Heinrich)的《法国史》一书。此书详细介绍了法国从早期到19世纪初以来的政治、军事和外交史,其中封建所有制(Feudaleigentum)的各种形式的出现是马克思主要摘录的内容之一。

笔记本二共摘录八本书,包括路德维希(Ludwig)的《最近五十年的历史》、布伦纳·达鲁(Bruno Daru)的《威尼斯共和国史》、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沙尔·巴伊尔(Charles Bailleul)的《斯泰尔夫人遗著考证》和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历史学、哲学或法学著作。马克思用如下一些标题概括他摘录的内容:“制宪会议中的财富代表,财产(Eigenthum)的巴塞洛缪之夜,国民议会与自身在私有财产(Privateigenthum)上的矛盾”(MEGA² IV.2,S.84),“统治与奴役之间的财产关系(Zusammenhang des Eigenthums)”(同上,S.116),“占有(Besitz)与所有权(Eigenthum)”,“国家所有权(Staatseigenthum)”(同上,S.116),“所有权(Eigenthum)。占有者(Besitzer)与社会的关系。平等和所有权(Eigenthum)”(同上,S.119),“作为资格条件的所有权(Eigenthum)”(同上,S.116)等。在笔记本二的最后,马克思自拟了一个关于此笔记本的目录,其中第7条和后来补充的第7条都与Eigenthum相关(同上,S.116,119)。这些内容都表明此笔记本包含重要的Eigenthum话题。

笔记本三共摘录两本书:约翰·罗素(John Russell)的《从亨利七世执政到近代英国的政府与宪法的历史》和拉彭贝尔格(Lappenberg)的《英国史》。马克思摘录了有关英国议会作为地主代表的性质、欧洲最古老的议会制度的运作等内容,关注英国封建阶级、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土地私有制(privaten Grundeigentum)和封建制度基础上的发展情况。

笔记本四所摘录的内容涉及多部历史著作,包括E.A.施密特(E.A.Schmidt)的《法国史》、瓦克斯穆特(Wachsmuth)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列·兰克(L.Ranke)《宗教改革时期的德国史》、林加尔特(Lingard)的《罗马人第一次入侵以来的英国史》和盖耶尔(Geijer)《瑞典史》等,以及由列·兰克主编的《历史-政治杂志》中的若干文章。在这些摘录中,马克思关注德国的共有财产(Gesammteigenthum)和马尔克(Mark)向私人占有(Privatbesitz)的转化问题(同上,S.147);注意到巴黎公社(17891794年巴黎的管治机构)的无政府主义者把真正的平等理解为财产平等的主张(同上,S.168),以及178984日国民议会通过的关于彻底废除封建制度的决定(同上,S.169)。他多次重点标示法国1791年宪法重要条款中的“所有权”(propriété)字眼,注意到在此宪法中所有权对于个人权利的意义(同上,S.170-173);关注15241525年德国农民战争的领导人、贫苦农民阵营的领袖闵采尔反对封建私有财产的言论,注意到盖斯迈耶尔所起草的关于在国内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土地完全平等的土地制度(同上,S.175)。在摘录中,马克思思考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封建所有制的影响问题,注意到路易十八所颁布的宪法与财产、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摘录了列·兰克从所有者们的利益是否得到维护的角度来评价拿破仑用财产选举制来取代普选制的做法的言论(同上,S.182-183),关注英国的社会和政治制度史与封建所有制的关系,以及瑞典封建所有制的形成问题。

在笔记本五,马克思主要摘录了普菲斯特尔(Pfister)的《德国人的历史》、尤斯图斯·默泽(Justus Möser)的《爱国主义的幻想》、茹弗鲁瓦(Jouffroy)的《继承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和汉密尔顿(Hamilton)的《北美合众国的人民与风俗习惯》等书。通过这些摘录,马克思关注Eigentum的起源,Eigentum与德国和美国的历史和政治制度的关系等问题,注意到英法两国的封建制度的区别和各自的特点,关注美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多次摘录财产或所有权对人们的政治权利的关系。(同上,S.268,273)

《克罗茨纳赫笔记》五个笔记本的基本情况有力地表明,Eigentum话题是马克思在创作这份笔记时重点关注的问题。总的来看,此话题中有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从多个角度运用Eigentum(及其各种组合词)来表达人与土地等各种有形之物的多种关系(如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和财产关系等),二是从多个角度阐明不同的作者对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等问题的理解和思考,三是从多个角度揭示Eigentum对封建社会各个领域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从马克思后来的思想立场来看,这三方面的内容分别隐含着三个与Eigentum和历史唯物主义密切相关的问题,虽然它们不是由马克思提出来的,但我们却能够在马克思后来的思想中找到充分的“回答”。这种“问”与“答”能够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克罗茨纳赫笔记》在马克思思想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过程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Eigentum隐含的词义是什么?

在德语中,Eigentum同时包含“所有权”“财产”“财产”这几种传统词义。但是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此词作为高频出现的词汇之一,有时却无法完全按这些传统词义来理解和翻译。在马克思的摘录中,有些作者用Eigentum(及其组合词)来描述某些形式的土地制度、土地占有制或经济制度,有些作者用此词来表述战争、政治事件、政治关系和法权关系所依赖的经济关系,或者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军事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具有基础性的决定作用的土地关系。例如在笔记本五,普菲斯特尔在其著作《德国人的历史》指出,“在总体上,Landeigenthum一直都是德国宪法的基础”(同上,S.223),德国宪法一开始就建立在Grundeigenthumsverhältnissen之上(同上,S.235),公社以旧的Landeseigenthumsverfassung或封建制度为基础形成(同上,S.238)。在这些场合,Eigentum一词不能完全按传统词义来理解,即使能够用“所有权”或“财产”来理解和翻译,也不够到位或有意犹未尽的感觉,似乎Eigentum一词在传统词义之外,还隐含着某种未被发现的词义。

在笔记本四中,马克思摘录了沙多勃利昂(Chateaubriand)《关于放逐查理十世及其家族的新建议》一书这样一段话:“对Eigenthum的攻击不会停止:在所有国家,Eigenthumsrecht都会随着王权的继承而垮台;这种继承是最大的Eigenthum;如果它被盗,那么其它所有的占有物(Besitzthum)都会受到威胁。”(同上,S.154)这段引文同时出现了EigenthumEigenthumsrecht,表明前者与后者有所区别,其中Eigenthumsrechteigenthum(“所有”)和recht(“权力”)组成,在严格的意义上表达了“所有权”的含义,因此Eigenthum在这里不应当被理解为“所有权”。这段引文中,第一个Eigenthum与第二个Eigenthum不在相同的语义层面,显然有别,后者与Besitzthum一词词义靠近,可以被理解和译为“财产”或“所有物”。如果这样,那么前者就既非“所有权”,也非“所有物”或“财产”。那么到底应如何理解这种意义的Eigenthum?此词在传统含义之外,是否还隐含着另一种含义?

虽然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提出这个问题,但离提出这个问题已经非常靠近。据他后来的回忆,他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已经明确意识到“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在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中途创作的(拉宾,第176页),这说明马克思在此笔记的创作过程、最迟在创作结束时,就或许已经意识到,我们不应从作为法权范畴的Eigentum本身来理解Eigentum,它自身还根植于某种物质的生活关系。此后,他越来越明确地意识到,Eigentum在传统词义之外,有时还表达一种在现实中早已作为一种基础性的经济关系存在但尚未被命名和发现的东西,这种东西不是被现实的“所有权”“财产”决定,反而能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政治和法律等关系。Eigentum这个隐含的词义就是“所有制”。

1845年与恩格斯合作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开始“回答”这个问题。在此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有时明确在“所有制”意义上使用Eigentum。他们从分工、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的角度来理解Eigentum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6页),明确区分了作为权利或意志关系的Eigentum与不以权利或意志关系为转移反而具有经济界限的Eigentum(同上,第585页),指出:“在资产阶级统治下和在其他一切时代一样,Eigentum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有联系的,而这种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2页。Eigentum原译为“财产”)这些意义的Eigentum显然不是“所有权”或“财产”,只能是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密切相关的“所有制”。在18461228日致安年柯夫的信中,马克思指出,“蒲鲁东先生的分工和所有其他范畴都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现在称之为propriété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46-47页,MEGA² III.2,S.74.propriété原中译为“所有权”)184712月写的《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在这些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封建社会的生产和交换在其中进行的关系,封建的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组织,一句话,封建的Eigentumsverhältnisse,就不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6页,Eigentumsverhältnisse原译为“所有制关系”)在这些论述中,Eigentumpropriété是一个包含分工、机器等内容的范畴,能够指称一个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劳动的组织形式。这种意义的Eigentum无疑是所有制。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对作为所有制的Eigentum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他说:“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制(Eigentum)(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页,“所有制”原为“财产”),“所有制(Eigenthum)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做是属于他的、看做是自己的、看做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起产生的前提。”(同上,第142页。“所有制”原为“财产”)在马克思这些表达中,所有制是在生产领域首先或最初形成的关系,是人们为了使生产得以进行而把特定的外物视为归自己所有的生产条件而形成的生产关系。这是一种经济关系而非法权关系,它直接构成生产活动得以进行的条件,决定着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并因此决定着人与物之间的法权关系。因此在这里,马克思不仅赋予Eigentum以所有制的含义,而且认为这层含义是此词最初的和首先的含义,此词的其它含义都以此为基础。在此手稿和后来《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将所有制具体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本质内容,广泛运用所有制概念剖析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基础,深刻地揭示出所有制对于一个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奠基性作用,丰富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至此,马克思已经明确地提出“所有制”概念,形成丰富和深刻的所有制思想,充分地回答了潜隐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的“Eigentum隐含的词义是什么?”这个问题。

Eigentum所有制词义的提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功绩。虽然Eigentum这种词义的提出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提出几乎是同步开始的,但是没有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指引,马克思就不会从人与物的所有权或法权层面坚定地往前突破,不懈地探寻这种所有权关系得以形成的根据,发现所有制现象;没有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基础,Eigentum的所有制词义即使被提出,也不能得到巩固和深化,产生理论效应,促使马克思形成深刻有力的所有制思想。反之,Eigentum所有制词义的提出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形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发现生产资料所有制、尤其是认识到它的历史性特征,马克思也就无法更深刻地洞察人类社会的社会结构,充分批判资产阶级所有权的永恒性神话,完善和深化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不过,人们是有意识地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把Eigentum理解为所有制,还是只是无意识地将其理解为所有制,这两种做法存在本质区别。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有些作者似乎比马克思更早地在所有制层面来使用Eigentum及其组合词,这其实是一种偶然的和无意识的使用。由于所有制词义未提出,他们并不能有意识地和正确地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理解问题。不被称为氧气的燃素就不是氧气,因此即使《克罗茨纳赫笔记》包含一些我们可以从所有制层面来理解的内容,我们也不能认为相关作者已经提出了所有制概念。只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所有制”才成为所有制,马克思是赋予Eigentum以所有制的词义的第一人。

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是什么?

马克思的Eigentum思想包含有关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的重要内容。《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笔记本一至五都有与此相关的摘录。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从Eigentum的不同词义来看有不同的提法:从所有权词义的角度来看就是,所有权是如何起源的,其原始形式是私有权还是公有权?从财产词义的角度来看就是,财产是如何起源的,其原始形式是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这是在马克思赋予此词以所有制词义前,人们有关Eigentum的起源主要回答的问题。马克思赋予此词以所有制词义后,如果说所有制是此词最初的和首先的词义,那么这个问题更为根本的提法是:所有制是如何起源的?它的原始形式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这是马克思有关Eigentum的起源主要回答的问题。《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有关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的内容,可以基本分为三类。

首先,认为Eigentum起源于神。在笔记本四,马克思摘录了列·兰克在《德国与法国》一文这样一种说法:我们是按照上帝要求的方式独立地发展出我们最初的财产(Eigenthum)和本质,这是构成民族独立性的重要内容。(MEGA² IV.2,S.183)笔记本四的最后一部分,马克思提及盖耶尔的《瑞典史》中这样一句话:“占有权(Besitzungsrecht)如同农艺一样来自诸神”,并摘录以这句话为开头的整一段话(同上,S.205-206[②],表现出他对所有权的起源问题有浓厚的兴趣。

其次,认为Eigentum起源于人的劳动。在笔记本一,马克思摘录了亨利希《法国史》这样一句话:“农业产生了财产(Eigenthum)的概念。”(同上,S.10)在笔记本二,马克思摘录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一百多段引文,其中包含有关国家为什么能够成为国家成员的财富的主人的一大段话(同上,S.92),指出卢梭把对土地的耕作视为保障人们对某块土地最先占有权的重要条件,“劳动与耕耘”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propriété)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同上,S.92,卢梭,第28页)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的这些摘录表明了卢梭持这样一些观点:所有权最初通过个人的劳动,产生于个人对有形之物(如土地)的最先占有权,这种权利最初具有排他性和私人性的特征,建立在劳动基础之上并以个人生存之基本需要为限,通过社会契约关系,个人所有权转化为国家所有权,并从属于国家所有权。因此,所有权起源于个人的劳动,最初的形式是个人私有权,国家所有权是从这种个人私有权中派生出来的。在笔记本三,马克思有关拉彭贝尔格的《英国史》的一个摘录也表达了这一类观点:我们不要忘记了包括财产(Eigenthum)在内的各种概念是“许多世纪以来人们艰苦劳动和艺术的产物”(同上,S.135)。

最后,认为国家天然拥有所有权,个人所有权来源于国家。在笔记本二中,马克思摘录了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这样一些内容:“此类财富(指土地——引者)……专属国家。可是,金钱、纸币、票据、公司股票、船只以及所有商品等动产,都归全世界所共有,就此而言,世界就是一个国家,而所有的社会则是其成员”(同上,S.113,孟德斯鸠,第402页,马克思对孟德斯鸠这段话的摘录稍有浓缩),“人放弃了与生俱来的独立状态,生活在政治法的统辖之下;人放弃了天然的财产公有制,生活在公民法的管辖之下。政治法使人获得了自由,公民法使人获得了财产”(同上,S.113,孟德斯鸠,第579页)孟德斯鸠这些话包含着这样一层内容:人类财产本身是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有制/所有权最初是公有性质的,但人与国家的关系使影响了这种公有性质。在笔记本五,马克思摘录了默泽的《爱国主义的幻想》如下论述:“我们只是没有像我们感觉的那样清楚地认为,所有权(Eigenthum)始于国家的豁免(Exemtion vom Lande),只有拥有被豁免的或贵族的财物(Gut)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者”(同上,S.256)[③],“在国家(Amte)之下无所有权(Eigenthum),……只有在自然的和豁免的状态下才能找到所有权。”(同上,S.258[④]这相当于认为国家是绝对的所有者,个人所有权由国家的豁免产生。

上述几类有关Eigentum起源和原始形式的理解相互区别,差异很大。马克思在摘录这些内容时很少评论,因此看不出他对这些观点的具体态度。联系马克思后来的思想来看,认为Eigentum起源于神这一类观点是不值得辩驳的,对后面两类观点他有深刻的批判性思考。在他看来,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追问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本身就是错误的。Eigentum(作为所有权或财产)原本是资产阶级思想的话语,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证明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形式是天然合法合理的,将Eigentum等同于所有权,并认为其天然形式是私有权,甚至直接把Eigentum等同于私有权,主张其它形式的所有权是从私有权中派生出来。由此形成“Eigentum=所有权=私有权”的公式。[⑤]《克罗茨纳赫笔记》有不少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这种话语痕迹。虽然马克思在此笔记中还没有揭示和批判这些内容,但从他后来的思想立场和阶级立场来看,他不仅要批判资产阶级这一类超历史的抽象观点和意识形态,而且还要提出新的话语来替代和超越这一类话语。这种新的话语反映在他对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中。

马克思最迟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尝试着手“回答”这个问题,认为(现代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起源于异化劳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6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和恩格斯指出:“分工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Eigentums)的各种不同形式”(同上,第521页),“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Eigentum)”(同上,第536页),“这些不同的形式同时也是劳动组织的形式,从而也是所有制(Eigentums)的形式”(同上,第567页)。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观点既把所有制理解为分工的产物和劳动产品不平等分配的结果,也指出所有制形式是劳动的组织形式,奠定了历史唯物主义视角中所有制的起源。在1847年上半年写的《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说:“硬使所有权(Eigentums)的起源神秘化也就是使生产本身和生产工具的分配之间的关系神秘化。”(同上,第639页)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批判蒲鲁东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追问Eigentum的起源,而且进一步深化《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观点,把所有制的起源归结为生产资料的分配。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把所有制理解为“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页)。马克思这些观点有力地表明,Eigentum首先和最初作为所有制,起源于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并作为这种生产活动的实现条件出现,它在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中有不同的实现形式,并由此决定作为所有权的Eigentum的起源。这既否定了从所有权的角度来思考Eigentum的起源的做法,也否定了关于Eigentum起源的任何的天赋说、神授说或其它类似的观点,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赋予Eigentum及其起源以历史性和社会性。

那么Eigentum的原始形式或最初形式是什么?对这个问题马克思也有深刻的认识:Eigentum作为所有制,其原始形式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不是私有制“派生”出公有制,而是原始公有制解体之后才产生私有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说:“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无论是在古典古代世界或中世纪,都是部落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3页),“私法是与私有制同时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同上,第584页),在罗马的日耳曼、赛尔特和斯拉夫各族人民中,财产发展的起点都是公社财产或部族财产,而真正的私有财产到处都是因篡夺而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2页)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同样坚定认为:“共同所有制(如印度人、斯拉夫人、古凯尔特人等等那里的共同所有制)是原始形式,这种形式还以公社所有制形式长期起着显著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1页,“共同所有制”原为“共同财产”,“公社所有制”原为“公社财产”)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说:“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在这些表述中,马克思不仅指出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是公有制,而且还从人类学的角度具体表明,所有制的原始形式是亚细亚的或印度的原始公社所有制,后来的各种所有制形式、包括罗马和日耳曼人的私有制都是它的解体或派生的形式。在18702月致库格曼的信中,他再次强调公社所有制起源于印度,其它所有制形式是它的“变种”(《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320页)。在1881年给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他从“原生-次生-再次生”的角度来理解原始公社及其解体后的历史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2页)

马克思关于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问题的上述观点不是他为了批判资产阶级有关Eigentum的话语而提出的战略性观点,而是具有历史学-人类学实证意义的重要发现。如果说在马克思之前,人们尤其是资产阶级思想家遵循或默认“Eigentum=所有权=私有权”的公式,那么马克思指出此词首先和最初指的是所有制,并认为它原始的形式是公有制而非私有制,就不仅以彻底而全面的方式批判和超越资产阶级的Eigentum话语,还从科学和实证的角度阐明了人类社会最初的生产关系和劳动形式,从而完善了历史唯物主义本身,使Eigentum一词从原本的资产阶级话语,反而转变为对资产阶级思想具有批判性和超越性的历史唯物主义特有的话语,甚至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拱顶石”。以此观之,虽然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没有明确提出Eigentum的起源和原始形式问题,但他的相关摘录很好地保留了他早年关注这方面问题的痕迹,促使他的思想发展和转型,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地位是否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如果说《克罗茨纳赫笔记》有适当的语境,能够让我们将其中的Eigentum单独理解和翻译为所有制、财产和所有权,那么可以发现,此笔记有大量的内容表明,Eigentum在这三个词义层面,有不少场合都在一个社会上处于基础性的地位,能够决定这个社会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会秩序以及个人的权利和权力等。就Eigentum作为所有制或财产处于这种基础性的决定地位而言,这一点似乎表达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但就Eigentum作为所有权具有这种决定作用而言,似乎又“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因为历史唯物主义不认为作为法的或上层建筑的范畴的所有权具有这种决定性作用,它反而是被决定的对象。那么,在《克罗茨纳赫笔记》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地位是否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这个问题比前面两个问题所涉及的文本都更多,而且也更为复杂。马克思也同样没有直接提出这个问题,但我们能够在他的思想中找到他的“回答”。

首先,Eigentum作为所有制处于基础性的决定地位。《克罗茨纳赫笔记》有不少内容表明,土地占有制、采邑制度或封地制度具有决定人们的社会秩序、政治关系和政治结构的作用,其中也包含不少Eigentum作为所有制形式发挥这方面作用的内容。这种情况在英、法和德三国都有。在法国,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指出:“采地世袭制的确立和采地的普遍出现,促使封建政府逐渐形成”(MEGA² IV.2,S.114-115,孟德斯鸠,第806页)E.A.施密特在其著作《法国史》表明,采邑制或封地制度成为法兰克王国的制度的主要基础(同上,S.147-148),私人占有(Privatbesitz)作为特殊财产(Sondereigenthum),“一开始由占有者的个人关系所规定,后来则取决于土地关系”(同上,S.147)。在德国,普菲斯特尔在其著作《德国人的历史》中简明扼要地指出:“在总体上,土地所有制(Landeigenthum)一直都是德国宪法的基础”(同上,S.223),德国宪法一开始就建立在土地所有制关系(Grundeigenthumsverhältnissen)之上。(同上,S.235)固定的土地占有赋予自由人以义务(同上,S.223),在公元六世纪的德国,拥有和占有产生权利(Recht),损失和损害则被视为不公正(Unrecht(同上,S.225)。在英国方面,拉彭贝尔格的《英国史》叙述了英国封建阶级、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在土地私有制(privaten Grundeigentum)和封建制度基础上的发展情况,以及土地占有(LandbesitzGrundbesitz)对英国的封建制度和军事制度的直接影响(同上,S.138-139)。林加尔特在其著作《罗马人第一次入侵以来的英国史》也谈到,在英国封建社会中,效忠关系、赎金制度、领地的继承办法、保护制度、婚姻制度和国王的收入等内容都与封建土地占有制有密切的关系,甚至直接以此为基础。(同上,S.188-190)马克思摘录的这些内容表明,Eigentum作为所有制对封建社会的国家制度、政治、法、权利、人与人的关系和各种社会关系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Eigentum作为财产、尤其是作为封建地产处于基础性的决定地位。《克罗茨纳赫笔记》在这方面的内容很多,以下仅摘取马克思的若干摘录以作证明。在笔记本二,马克思在摘录达鲁的《威尼斯共和国史》时指出:“财富在这里即封号(Reichthum hier Title)。”(同上,S.88)这句话直指封建社会的根本原则:地产决定政治。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反映了地产与政治的关系:“贵族的土地应该如同贵族本身一样享有特权”(同上,S.109,孟德斯鸠,第70页),“王权属于大封地”(同上,S.114,孟德斯鸠,第785页)。在笔记本三,罗素的著作《从亨利七世执政到近代英国的政府与宪法的历史》表明了英国议会具有地主代表的性质,财产(Besitz)是选民们的品格的保证,拥有财产就拥有九成的法律(同上,S.130)。拉彭贝尔格在其著作《英国史》中指出,暂借保有地(Laenland)构成封建权利关系的基础。(同上,S.140)在笔记本四,E.A.施密特在其著作《法国史》指出,封地占有者的威望和威力取决于封地的大小(同上,S.149-150)。马克思在摘录列·兰克《论法兰西的复辟》一书内容时,关注了路易十八所颁布的宪法[⑥]与财产、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写下了《克罗茨纳赫笔记》最长的一段评论,并联系到黑格尔的法哲学内容指出:“长子继承权是国家的法律。国家需要长子继承权的法律。”(同上,S.1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第368页)在封建社会,私有财产通过长子继承权的方式决定了国家的法律,使之成为私有财产的法律。因此不是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国家。这一点正好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重要观点之一。总之,马克思摘录的这些内容表明,在封建社会,Eigentum作为财产以各种形式、尤其是以封建地产的形式对封建社会的政治、等级、法律,以及人们的尊严、权利、自由等都具有重要的决定作用。

最后,Eigentum作为所有权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克罗茨纳赫笔记》这方面的内容也非常多,其中在笔记本二,马克思在自己拟的一个标题“关于作为代表能力的条件的所有权(Eigenthum)”(同上,S.103)之下,摘录了巴伊尔的《斯泰尔夫人遗著考证》一书的几段话,比较集中地表达了这方面的内容:所有权(propriété)是首要的因素和秩序的原则,是对财产所有者最强有力的保证,是我们从此必须生活在其中的事物的秩序;在封建制度中,土地所有权(propriété foncière)就是一切,它的组织构成社会秩序,它决定了谁是统治者谁是服从者,所有的权利都依附于所有权而不是依附于人;所有权是划分人的社会等级的标志;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拥有什么东西来判断他是否拥有享有某些权利或履行某些政治职能的智慧、教育和美德,因此“所有权就是头衔”(la propriété est le titre),是那些没有其它财产的人的证明。(同上,S.103)在笔记本五,茹弗鲁瓦在著作《继承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表明,公民自由由两种不同的权利组成:所有权(Eigenthumsrecht)和安全权;所有权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他的财产(Habe)和收入的唯一主人。(同上,S.263)在英国,一切都明确地以土地所有权(Grundeigenthum)为基础,土地所有权(Grundeigenthum)不能通过细分的方式转变可买卖的商品。(同上,S.264)默泽的《爱国主义幻想》中指出,对“我们的人和财物”的完整所有权(Eigenthum)是“荣誉”,由此形成的所有权自身的结果称之为“自由”。(同上,S.257)拥有多大程度的所有权就会拥有多大程度的自由和权利,在多大程度上成为国家成员。所有权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有非常精细的对应的关系。(同上,S.257-258)马克思的这些摘录充分表明,Eigentum作为所有权对人们的利益、政治关系、社会秩序、自由和权利等都具有决定性作用。

总之,Eigentum作为所有制、财产和所有权都表现出对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等的决定性作用。在Eigentum作为所有制和财产所具有的这种基础性决定地位中,我们“几乎”能够看到历史唯物主义的出现,但在Eigentum作为所有权所具有的这种决定性地位中,我们又很遗憾地看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远离”。这种二律背反式的困境更加强化了这个问题:《克罗茨纳赫笔记》中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地位到底表达了还是未表达历史唯物主义?

这个问题颇为复杂,马克思既没有直接提出,其实也没有直接回答。但我们能够通过他的思想立场推断出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马克思指出在封建语境中Eigentum的性质和词义具有含混性,这一点为“回答”这个问题提供有力的基础。在封建社会,几乎每一个事物都同时混合着不同的性质,成为“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697页),没有纯粹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关系,作为生产关系之总和的“经济基础”和包含着政治、法律和意识形态等内容在内的“上层建筑”虽然存在,但双方的边界模糊不清,相互渗入,没有纯粹的和独立的形式。封建社会的这种情况导致了Eigentum的词义也是含糊的。马克思说:“一切中世纪的法的形式,其中也包括Eigenthum,从各方面来说都是混合的、二元的、二重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Eigenthum原译为“财产”,现不作翻译)Eigentum是“私法和公法的混合物”,我们无法明确肯定它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同上,第251、252页)而且由于在封建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没有清晰的界限,所以Eigentum的所有权词义还与所有制和财产词义相互夹杂,在词义方面也是混合的。

在这种情况下,Eigentum即使能够被理解和翻译为“所有制”和“财产”,它也有可能同时包含法的和政治的内容,因此不是纯粹的所有制或财产。反之,此词即使能够被理解和翻译为“所有权”,它也有可能处于经济基础的地位,发挥着经济基础所具有的对其它社会关系的决定性作用。所有这些情况,对于Eigentum的组合词,尤其是Grundeigentum(或Landeigenthum)来说尤其如此。在封建社会,即使有很具体的语境,我们也很难绝对地说Grundeigentum表达的是土地所有制、地产还是土地所有权。例如它在表达地产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因为这种封建地产“随它的领主而个性化,有它的爵位,随它的领主而有男爵或伯爵的封号,有它的特权、它的审判权、它的政治地位等等”(《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0页),这几乎是一个政治范畴。这种情况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也很明显。

以上述内容为基础,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首先,在Eigentum表达了所有制的语境中,它所具有的基础性决定地位反映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虽然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Eigentum在多数场合中词义都混杂不分,但在某些情况下它的确包含着所有制的词义。无论这种词义是以独立形式出现还是以与其它词义相混杂的形式出现,就它表达着具体的经济关系及其对政治或法等领域的基础性决定作用而言,它的确反映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但这并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有意识表达,而只是相关作者在研究封建社会历史时,对其中所呈现出来的历史唯物主义客观事实的某种无意识的描述。如前所述,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某些作者甚至马克思本人虽然有时的确在所有制的含义上使用了Eigentum一词或组合词,但他们并非明确意识到此词的这层词义的存在,他们只是偶然地或无意识地触及了此词的所有制词义。因此,虽然他们借此描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事实,但这并不是一种有意识的和直接的表达。

其次,在Eigentum表达了财产的语境中,对于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地位是否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辩证对待。历史唯物主义所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的“经济基础”不直接是抽象的财富、财产、金钱,而是产生这些物质力量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因此,当一个人说财产决定政治等上层建筑因素时,如果他的话不包含有关这些财产背后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任何内容,那么他并没有触及历史唯物主义,充其量只是无意地偶然说出了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某种表面内容,就像不知情者无意说出了接近谜案的真相的某些内容一样。如果他意指的是财产后面的生产关系才是决定上层建筑的因素,那么他是认识到历史唯物主义,并说出了真理。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当诸作者们从财产的角度来理解和使用Eigentum,并表达出它具有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时,他们基本都不是在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层面来说的,因此他们只是无意地、外在地说出了真相,离真正发现真相还有本质的区别。

最后,对于Eigentum作为所有权所具有的基础性决定地位是否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这个问题,情况更为复杂。根据前面的内容,在封建社会,即使我们能够将Eigentum理解为所有权,也不意味着它只是一个法权范畴。对于土地所有权这个在封建社会最主要的所有权形式而言尤其如此。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714页),不仅具有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同上,第436页),而且它还是封建生产方式最有利的条件(同上,第694页),具有特定的经济性质、经济内容和经济表现形式(如劳动地租、实物地租甚至货币地租)。如果土地所有权只是一个单纯的法律范畴,那么它不会为土地所有者创造任何经济利益(同上,第856页),这在封建社会是不可能的。这说明在封建社会,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土地所有权视为一个上层建筑的范畴,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界限不分的情况中,土地所有权在很多场合下作为一个兼具经济性质的范畴,同样处于经济基础位置,直接或间接地决定着封建社会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秩序。就此而言,Eigentum作为所有权所具有的基础性决定地位,在某些情况下反映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当然,这也是一种无意的表达。在它不处于经济基础层面时,它不具有这种基础性决定作用。但如果人们仍然表达出它具有这种作用,那不仅无意地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而且还制造了具有迷惑性质的假象,掩盖历史唯物主义,使之更难以被发现。

上述对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地位是否表达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这个问题的几方面“回答”,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克罗茨纳赫笔记》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关系,但其实是建立在对Eigentum抽象理解和翻译基础上的结果。这是因为在封建社会语境中,只从所有制、财产或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和翻译Eigentum,是对Eigentum复杂含混的词义的抽象理解。在封建社会语境中,Eigentum无论被理解为所有制、财产还是所有权,都不是性质单一的范畴,而是经济、政治和法律等属性混杂于一体的范畴。因此,无论它是从哪个词义层面对国家和政治结构等具有决定性作用,这都不是它单纯作为经济范畴来发挥的作用,而是同时作为经济/政治/法律范畴来发挥的作用。但在这种复杂关系中,它作为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基础性决定作用仍然存在,如一棵树的根无论与它的枝如何纠缠萦绕,仍会作为根而存在和发挥作用一样。《克罗茨纳赫笔记》中Eigentum的基础性决定作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无意地)反映了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但在这种反映中,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以纯粹的形式出现的,而是我们通过理论抽象和反思的方式“拨开”封建社会这棵杂枝交错的枝叶“深刨”其根才发现的东西。

五、余论 《克罗茨纳赫笔记》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提出

从上述对《克罗茨纳赫笔记》中三个看不见的“问题”的“问”与“答”的来看,此笔记的Eigentum话题隐含着马克思后来思想发展的重要“问题意识”,与历史唯物主义有丰富的间接关联。在这三个问题中,如果说前两个问题具有促进马克思形成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作用,回答这两个问题是马克思提出和完善历史唯物主义必须完成的任务,那么第三个问题则有力地表明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的出场的复杂性。但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过程,还产生了一个越来越要求我们回答的新问题: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在每一个历史阶段中都作为客观事实存在,那么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面对丰富翔实的封建社会史料和研究资料,马克思为什么不能明确提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其中的缘由,在主观方面固然是因为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阶段的思想水平还不足以让他形成历史唯物主义,但在客观方面,我们却可以把某些原因“归咎”于《克罗茨纳赫笔记》:此笔记所描绘的封建社会没有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出场提供足够的条件。《克罗茨纳赫笔记》主要展示的是欧洲一些重要国家在封建时期的面貌。在这些时期中,一切都具有封建社会混合的特征,除了Eigentum之外,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劳动形式等也都同时兼具着经济和政治等性质,具有混合特征;虽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这两者的内容相互包含,因此它们的具体性质以及这种“决定”作用如何发生并不一目了然。由此表现封建社会的这些关系的范畴也同样是混合性质的。但历史唯物主义的提出,需要以这些范畴的简单和独立的形式为重要的引导和理论要素。因此,封建社会的这些特征既阻碍了人们发现历史唯物主义事实的存在,也使人们无法从现实中提炼或抽象出足够和必要的理论要素来建构这种理论。

只是到了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出场条件才逐渐形成。在资本主义中,资本作为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主导形成因素,是纯粹的经济范畴。它只有首先摆脱政治、法律、宗教等任何非经济因素的束缚,在经济领域和非经济领域之间划下清晰的界限,并且控制这些非经济因素,才能够获得自由的运动条件。资本主义使各种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所有制等经济基础因素“摆脱了一切传统的附属物”、取得“纯粹经济的形式”(同上,第697页),使政治、法律等非经济因素既似乎保持独立,但又总体上从属于资本,从而使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得到清晰的区分和呈现,并通过发达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组织形式使这两个领域的各种范畴的一般形式获得真实的内容。例如使劳动超越它的各种特殊形式,使它的抽象和一般的形式(一般劳动)成为“真实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29页)。以此,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既为历史唯物主义事实的清晰呈现提供了现实条件,也为它的各种理论要素的产生提供现实基础,由此马克思才能最终在理论上发现和提出历史唯物主义。

因此,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事实,客观存在于各个历史过程,但作为理论,它不是封建社会的时代产物,而是西方近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时代产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的研究对象不是有助于他形成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对象,他的历史学、法哲学或政治学的研究视角也使他无法深入触及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或物质生产关系。他只有把研究对象转向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及其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把研究视角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获得恰当和足够的理论范畴,因此能够在思考范式上从哲学的高度总体地把握人类历史的发展和运动,才能够建立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我们看到的事实也的确如此:1843年之后,马克思很快开始了上述的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很快就呼之欲出。

陈广思,琉璃神社 副教授。

本文发表于《哲学动态》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