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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犇群:进化论真的可以拆穿道德知识吗?
日期:202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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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进化拆穿论证,如果进化论可以解释我们道德信念的来源,那么,我们的道德信念就无法得到辩护,我们也就不可能拥有道德知识。这一论证对道德实在论构成威胁。本文试图站在道德实在论的角度回应进化拆穿论证的挑战。通过考察对于进化拆穿论证的三种主流回应可以发现,虽然“第三要素”的回应犯了乞题的错误,但拆穿者无法很好地回应另外两种回应各自提出的伤及无辜问题和替代解释问题。这意味着即使进化的力量确实塑造了我们的道德信念,我们仍然可以拥有道德知识;否则,我们的所有知识,尤其是所有的理论知识(包括进化论自身),都会被拆穿。

[关键词] 进化拆穿论证 道德实在论 道德真理 道德知识 理性反思

一、前言

自进化论诞生之日起,就有人担心它会威胁到人类的道德。与达尔文同时代的学者弗朗西丝·科布(Frances Cobbe)就将进化论描述成“自马基雅维利时代以来最危险的学说”,因为它对于人类道德的解释宣称,“我们道德感的来源不但无甚可尊敬之处,而且道德感并不反映任何外在的或者持存的、更不用说普遍的或者永恒的真相,而仅仅是这个小小世界及其居民所暂时持有的试探性的狭隘偏见”。科布的看法在当代元伦学家所提出的“进化拆穿论证”(evolutionary debunking arguments)中得到了表达。根据该论证的想法,如果进化论可以解释我们道德信念的来源,那么,我们的道德信念就得不到辩护(unjustified),我们也就不可能拥有道德知识。具体来说,进化拆穿论证的主要攻击目标是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道德实在论者相信,是客观存在的道德真理使我们的道德信念为真/假,但进化所“选择”的道德信念却并不是符合道德真理的信念,而是那些有利于种群存续的信念。因此,如果进化的力量通过决定我们与道德相关的能力与倾向(或者“道德机能”)而塑造了我们的道德信念,那么,我们的道德信念便与客观的道德真理无关。这意味着我们的道德信念很有可能全部为假,即使有些信念为真,那也只是出于巧合。总之,我们的道德信念是无法得到辩护的。鉴于得到辩护是成为知识的必要条件,相应地,我们也无法拥有道德知识。

简言之,进化拆穿论证的捍卫者(以下简称为“拆穿者”)认为,道德实在论会蕴含道德怀疑论(moral skepticism)。本文试图站在道德实在论的角度回应进化拆穿论证的挑战。在澄清进化拆穿论证的每个前提及其论证步骤的基础上,本文将考察对于进化拆穿论证的三种主流回应,进而我将论证:面对可能拆穿所有信念的“伤及无辜”问题,拆穿者的回应犯了乞题的错误;虽然诉诸“第三要素”来连接道德真理和道德信念的做法也犯了乞题的错误,但理性可以帮助我们拥有能够得到辩护的道德信念,进而获得道德知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否认我们所有的理论知识,包括进化论。

二、进化拆穿论证

进化拆穿论证有多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但其基本想法可以概括如下:

命题1(P1): 进化论可以解释我们为何有目前的道德信念;

命题2(P2): 进化过程并不“追踪真理”(truth-tracking);

命题3(P3):客观存在的道德真理使我们的道德信念为真;

结论(C):我们的道德信念无法得到辩护。

先来看(P1)。粗略地说,(P1)中所说的进化解释是这样的:我们之所以会持有目前的道德信念,是因为持有这些道德信念的人类族群(也就是我们的祖先)更能适应其所在的环境,更有机会生存并繁衍后代;因此,产生和接受这些道德信念的道德机能就遗传给了我们。或者从相反的方向来说,我们为什么不持有其他内容的道德信念(或者干脆没有任何道德信念),是因为持有那些道德信念(或者没有任何道德信念)的祖先被自然选择淘汰了,根本没有机会把他们的基因传递下去。

根据拆穿者的想法,(P1)是一个有科学证据支持的经验判断。这也是进化拆穿论证不同于一般怀疑论论证的重要原因。一般怀疑论者的立论依据通常是某个先验(a priori)考虑(例如,“你可能是缸中之脑或者正被恶魔操纵”),而非具体的经验证据。也正因为此,怀疑论者所要威胁的是所有信念的可靠性,而非某一类信念的可靠性;但拆穿者针对的,只是我们的道德或者评价信念。但是,即使(P1)属于科学论断,这一论断背后的进化心理学理论也是极富争议的。这里的争议点并不在于,进化的因素是否能够解释我们人类所拥有的形成道德信念(及相应的情感或态度)的、并被其指导行动的一般能力和倾向,而在于我们的具体道德信念的内容是否都可以诉诸自然选择的过程来解释。尽管进化心理学家已经对某些基本而普遍的道德信念(如“我们有更大的义务去关爱自己的孩子而不是陌生人”)的产生机制提出了理论设想,但几乎没有人会认为这些理论设想已经有了充分的经验证据支持。如盖伊·卡哈内(Guy Kahane)所言,进化论对于道德信念内容的解释“甚至距离开始填充进所需的经验细节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不仅如此,即使进化的因素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基本道德信念的内容,但拆穿者也都会承认其他因素也会对道德信念的内容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于那些较为复杂或者特殊的道德信念(如“子女应该孝敬父母”),社会、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与塑造作用不可忽视。这就好像进化论也许能够解释人类为什么对音乐有一般需求,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不同的族群会喜欢不同类型的音乐一样。但需要指出的是,承认这点并不一定会影响到进化拆穿论证的结论。首先,假如进化论可以通过解释产生道德信念的机能而解释所有基本的道德原则,而同时认为那些更具体、更特殊的道德信念只是基本道德原则在不同社会情境下的应用,或者只是道德机能的副产品的话,进化论实际上也能够间接作为那些具体的、特殊的道德信念的解释。其次,就算存在一些具体的道德信念完全由社会文化的因素塑造,这些因素对于道德信念的影响过程很可能和进化过程类似——也就是说,社会文化的影响过程也不“追踪真理”——这也会使得我们的道德信念无法得到辩护。换言之,完全可能构造出和进化拆穿论证类似的“社会文化拆穿论证”来对道德实在论进行挑战。

有鉴于此,我们不妨假定(P1)为真,以推进接下来的讨论。需要提醒的是:第一,这是很大的让步。不少学者已经指出,有些道德信念很难被看作是进化的产物,如“不论种族、肤色、性别、社会出身如何,人人都拥有平等的尊严和权利”“应该为遥远的陌生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应该善待动物”等等。即使仅仅基于这些难以被进化“拆穿”的道德信念,我们仍然有可能最终得到一套虽然数量更少、但整体更加融贯的道德知识。有了这些无法被拆穿的道德信念,我们甚至还可能让那些被进化拆穿了的道德信念重新获得道德知识的地位。比如,进化论似乎可以很好地解释我们为什么相信“我们更应该关爱自己的孩子”;然而,结合一些合理的经验前提(比如“由于天然的情感连接,父母更有动力去关爱自己的孩子,孩子也更需要来自自己父母的关爱”和“父母对于自己孩子的关爱更容易让孩子以及父母感到幸福”等),我们可以推论出,“每个人都更关爱自己的孩子”是“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有效方式。因此,即使“我们更应该关爱自己的孩子”这一道德信念被进化拆穿了,我们也可以从“我们应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没有被进化拆穿的功利主义原则中推论出同样的结论。当然,进化是否真的无法解释功利原则,以及功利主义原则是否能构成道德知识,都是有争议的问题;但当我们假定(P1)为真时,我们便选择暂时搁置了这些争议。第二,(P1)只是说我们目前所持有的道德信念可以通过进化论而得到解释,而不是说进化论的解释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解释。换言之,即使我们承认我们的整个道德信念系统“都充分渗透了进化的影响”,也不等于说没有任何其他因素可以影响道德信念的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后文还将详细论述。

接下来讨论(P2)。首先,我们需要解释什么是“追踪真理”。说某个信念b的产生过程s是追踪真理的,就是说s与b所反映的真理之间有可靠的关联,或者s“敏感于”(sensitive to)相关真理,以至于在一般情况下,假如b为假,s就不会产生b。举例来说,我们日常都依赖视觉经验来形成关于周遭物体方位的信念,并且,这一信念的形成过程是追踪真理的。比如,我相信我的面前有一台电脑,因为我看见了一台电脑;我的这个信念是可靠的,是因为假如我的面前没有电脑,我眼前就不会出现电脑的视觉画面。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的周围环境通过光的反射与我们的视觉系统之间产生了一种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我们的视觉系统与我们所处的真实环境之间有一种可靠的关联,因为这种关联的存在,我们的视觉系统是追踪真理的。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视觉系统可能会出错,也就是说,视觉经验的产生过程并不能保证一定追踪到真理,但这并不妨碍它是追踪真理的;至少,我们有理由相信,视觉系统向我们呈现的对象是真实存在的。信念不追踪真理的例子就更多了。例如,如果我关于明天是否下雨的信念是由掷骰子决定的,那这就是一个不追踪真理的例子,因为关于明天是否会下雨的真理与我掷骰子的结果是无关的。

所以,(P2)说的是,进化的过程与道德真理之间没有可靠的关联,也就是说,假如我们的道德信念完全是进化的产物的话,无论道德真理是什么,我们都会持有目前所持有的道德信念。这似乎是一个相当合理的主张,因为根据我们目前对于进化过程的了解,进化所选择出的是那些提高适应性的特征,为的是让产生那些特征的基因得以复制传播;进化的目的不是要符合任何客观的道德真理,道德真理在进化的过程中甚至并不扮演任何角色。就追踪道德真理而言,进化和掷骰子一样,两者产生的道德信念都是不可靠的。

当然,并不是所有拆穿者都要求产生道德信念的机制是追踪真理的。对于反对道德实在论的人来说,我们的道德信念本来就不旨在反映任何客观真理,或者道德真理本来就取决于我们的信念或态度;如果是这样,那么道德信念本来就不需要与客观的道德真理有任何联系。因此,(P3)出现了。(P3)表达的是道德实在论的核心主张,即:道德信念的真假由独立于任何人的立场的客观事实所决定。如果(P3)为真,一旦我们了解到我们所持有的道德信念实际上都是掷骰子得来的,与道德真理无关,那么我们的道德信念就失去了辩护。换言之,我们根本没有理由持有那些道德信念,因为它们极有可能全都是假的,就算有真的也可能完全是出于巧合。这正是进化拆穿论证的结论(C)。鉴于得到辩护是信念成为知识的必要条件,由(C)可知,我们并没有道德知识。

三、对进化拆穿论证的回应

我们可以借用莎伦·斯特里特(Sharon Street)的一个比喻来概括进化拆穿论证的核心思想:让我们的道德信念被进化的力量所塑造,就好像你的船想要去百慕大群岛,却让风浪去决定其航线一样。很明显,风浪对你的船所施加的推力与你的目的地无关,同样,自然选择对于道德信念的内容所施加的作用力也与道德真理无关。然而,进化的风浪真的一定会让我们偏离道德真理而无法获得任何道德知识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接下来,我们就来考察三种主流的对于进化拆穿论证的回应方式。

1.伤及无辜问题

进化拆穿论证可能立即就会遭遇到一个反驳:如果拆穿者是对的,是否我们所有关于客观事实的信念都会被拆穿?由于我们都是进化的产物,不只道德机能,我们的各种认知能力都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进化的影响,因此,进化拆穿论证中的“道德信念”似乎可以替换为“视觉信念”“听觉信念”或者“数学信念”等,并推出类似的结论。换言之,只要某个领域适合以实在论的方式来理解,而进化论又可以解释我们为什么会持有该领域的信念,那么我们关于该领域的所有信念都无法得到辩护。鉴于我们的(比如)视觉功能确实被进化的因素所塑造,我们对于视觉信念也有进化的解释;所以,我们的视觉信念也无法得到辩护,我们也就没有关于视觉的知识。这当然是一个连拆穿者都不会接受的结论。如果这个结论是错的,而进化拆穿论证又可以推出这个结论,那么进化拆穿论证就有问题。让我们把这个反驳称为“伤及无辜”问题。

理查德·乔伊斯以数学信念为例明确回应了伤及无辜问题。乔伊斯首先承认,我们进行简单数字运算的能力也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并且,也存在客观的数学真理(如“1+1=2”)。但尽管如此,他认为我们的数学运算能力仍然是追踪真理的,因为唯有如此我们的数学信念才能提升我们祖先的适应性,使他们更有机会存活下来并繁衍后代。他借用如下例子来解释自己的想法:假设有一群人类祖先正在被三只狮子追赶,他们回头一看,发现有两只停了下来,这时如果祖先们相信“3-2=1”,他们便不会停止奔跑,但如果相信“3-2=0”,那么他们就会放慢脚步,结果很可能被还在追赶的那一只狮子吃掉;由此可知,掌握数学运算能力的人类种群在生存竞争中会有明显的优势,所以我们的基本数学信念有进化的解释;但乔伊斯指出,我们的数学信念只有符合相关的数学事实才能让我们获得进化的优势,也就是说,只有当三只奔跑的狮子停下来两只之后真的还剩一只在奔跑时,我们所持有的“3-2=1”的信念才能提升我们的适应性。用乔伊斯的话说:“独立于(像“3-2=1”这样的)数学信念的真,我们无法理解它如何可能被自然所选择,无法理解它如何能够提升生殖适应度。假的数学信念不会有什么用的。” 与此相对,乔伊斯认为,我们的道德信念完全不需要符合客观的道德真理就可以让我们获得进化的优势;无论道德真理是什么,我们的祖先只有持有我们目前所持有的道德信念,才能生存并繁衍下去。按照这种看法,就算道德真理规定人类的生存和繁衍是坏的,我们的祖先仍然只会相信生存和繁衍是好的。

乔伊斯的回应有乞题(question-begging)的嫌疑。毕竟,为什么不可以说,就算“3-2=1”是真理,我们的祖先却仍然只相信“3-2=0”呢?既然我们是依赖我们的数学运算能力来判定“3-2=0”为真的,假如我们的数学运算能力因为渗透了进化的影响而不可靠,那么就算我们都不相信“3-2=1”,“3-2=1”就是客观的数学真理。乔伊斯为了证明我们的数学运算能力是追踪真理的,似乎无法首先认定我们依靠数学运算能力而相信的数学命题为真,然后再指出相信这样的数学命题能够提升我们祖先的适应度。因为如果相信这样的数学命题能够提升适应度,而我们的数学能力又被进化的力量所塑造,那么,无论如何我们都会相信这样的命题。这和道德信念的情况就是一样的。我们同样可以先认定“随意杀人是错的”符合道德真理,然后指出,只有相信“随意杀人是错的”才能显著提升我们祖先的适应性,因此我们只能相信“随意杀人是错的”这一客观真理。这样一来,被进化所塑造的道德机能也是追踪真理的。

当然,我在这里并不是要质疑我们的数学运算能力(或者视觉能力)是否追踪真理,而是要质疑乔伊斯回应伤及无辜问题的策略是否有效。在我看来,要判断数学信念是否必须符合数学真理才能让我们获得进化优势,我们首先需要知道数学真理是什么,但我们又不得不依赖我们的数学运算能力来确定数学真理;那么,如果我们的数学能力本身不可靠的话,我们根本无法依赖它所认定的数学真理来判断另一者,即我们的数学信念是否需要符合数学真理才能提升我们的适应性。在这一点上,数学信念和道德信念是一样的。因此,进化拆穿论证仍然可能伤及数学信念或者其他无辜的信念。

退一步说,假如乔伊斯的回应策略是有效的,我们仍然可以用类似的方式来为道德信念作辩护,即:我们可以先认定某些实质性的道德信念为真,然后再去证明进化的力量可以稳定地让我们获得那些真信念。而这正是不少道德实在论者在回应进化拆穿论证时所采取的策略,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被称为“第三要素”(third-factor)回应。

2.第三要素回应

即使我们的道德机能被进化的力量所塑造,并且进化只“选择”那些能够提高适应性的能力,这就意味着被进化所影响的道德信念过程一定不追踪真理吗?未必。由进化而来的道德信念虽然并不直接因其为真而被“选择”,但它们仍然可能通过其他要素而与道德真理发生关联,只要这个第三要素既直接与道德真理相关,又导致了道德信念的形成,我们就可以说至少有些道德信念的形成过程是追踪真理的,我们的道德信念因而就可以得到辩护。而这就是第三要素回应的基本思路。当代文献中存在不止一个“第三要素方案”,下文将简要介绍比较有代表性的大卫·伊诺克(David Enoch)方案和埃里克·威伦伯格(Eric Wielenberg)方案。

在伊诺克看来,进化拆穿论证给道德实在论者提出的真正挑战在于:如何解释被进化影响的道德信念与客观的道德真理之间的关联?在他的解释方案中,扮演桥梁角色的第三要素是“生存(大体上)是好的”这一道德真理。伊诺克首先承认,进化的力量确实会塑造我们道德信念的内容,尤其会让我们倾向于把能够增加我们生存机会的行为判定为好的或者是有价值的,进而让我们更有可能做出那样的行为。而我们可以合理地认定,生存(或者进化的任何其他“目的”)客观上就是好的;因此,任何能够增加生存机会的行为,客观上也是好的。如此一来,我们关于何为好的(或者坏的)道德信念能够符合客观的道德真理,便不再神秘了。再加上很多其他的道德真理都是基于或者至少要与“生存是好的”这一道德真理相融贯,我们就能解释我们整体的道德信念为什么可以与客观的道德真理相关联,因而也就可以解释我们为什么可以拥有道德知识。

在威伦伯格那里,扮演第三要素角色的是某些复杂的“认知官能”(cognitive faculties)。他首先认定,我们都有一些基本权利,如我们都有不被随意杀害的权利、不被奴役的权利等等;并且,准确识别这些权利的存在,能帮助我们获得进化的优势。威伦伯格还指出,基本权利的存在还与某些复杂的认知官能密切相关,以至于只要某种生物具有那些认知官能,它们就拥有那些权利。不仅如此,那些认知官能又与道德信念的形成紧密相关,无论道德信念的具体形成过程是怎样的,道德信念的出现都需要有复杂的认知官能作保证。比如,为了形成我拥有某些权利的信念,我必须至少能够理解“权利”这个概念。而保证我形成道德信念的那些认知官能,要么正是保证我拥有诸多权利的那些认知官能,要么与后者密切相关。现在,由于进化的原因,我相信我有(比如)不被随意杀害的权利;由于我能够形成这样的道德信念,那么我便拥有那些认知官能;而由于我拥有那些认知官能,我便拥有不被随意杀害的权利。因此,在假定基本权利客观存在并且某些认知官能蕴含了(entail)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推论出:只要我相信我拥有权利,我事实上就拥有权利。这样一来,我们的道德信念能够符合客观的道德真理便不再是巧合了。

不难看出,无论是伊诺克还是威伦伯格,都试图在客观的道德真理、被进化影响的道德信念以及第三要素之间构造一种类似“前定和谐”的关系,用以解释我们的道德信念如何与道德真理发生关联。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伊诺克所预先认定的“生存是好的”,还是威伦伯格所认定的“我们拥有某些基本的权利”,以及“具有某些认知官能是拥有某些基本权利的充分理由”,这些都是由被进化所影响的道德机能认定的客观道德真理。尽管两人都认为这些都是相当“合理”的假定,但作出这种合理性判断本身同样要依赖我们的道德机能。如果进化拆穿论证质疑的正是我们的道德机能认知道德真理的可靠性的话,如何能够依赖由我们的道德机能认知到的“道德真理”去帮助重建道德机能的可靠性呢?假如被进化所影响的道德机能是不可靠的,那么,道德真理的内容完全可能是“生存是坏的”“我们根本不拥有任何基本权利”或者“具有某些认知官能并不是拥有基本权利的理由”,而这就会破坏道德真理、道德信念与第三要素之间的“前定和谐”,进而导致第三要素回应方案的破产。因此,第三要素回应和乔伊斯对于伤及无辜问题的回应一样,都涉嫌乞题。

威伦伯格似乎意识到了这一点,并进行了如下回应:

我在这里只关注如何反驳知识论拆穿论证。这样的论证并不是要表明不存在道德真理,而是要表明即使存在道德真理,人类也缺乏关于道德真理的知识。在反驳这个条件性的论断时假定其前件为真(即存在道德真理),并不算乞题。

虽然本文所讨论的进化拆穿论证也属于威伦伯格所关心的知识论拆穿论证,但他对乞题问题的回应是不得要领的。没错,知识论版本的进化拆穿论证并不是要否认存在任何道德真理,而是要否认我们的道德机能把握道德真理的可靠性,进而否认道德知识的可能性。换言之,拆穿者可以接受,客观的道德真理在形而上学上是存在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拆穿者可以接受的是一般意义的不指定具体内容的道德真理的存在,而不是任何具有特定内容的道德真理的存在。拆穿者尤其不能接受任何依赖我们的道德机能而确认的具体道德真理,因为他们想要质疑的恰恰是我们的道德机能把握这样的道德真理的可能性。如上所述,无论是伊诺克的方案还是威伦伯格的方案,所依赖的正是这样具体的“道德真理”。假如这些由他们认定的具体“道德真理”根本不符合客观的道德真理,那么他们的第三要素方案便不再奏效;而拆穿者想要证明的正是,由他们或者任何人的道德机能所认定的任何“道德真理”,很有可能不符合客观的道德真理。因此,当威伦伯格或者伊诺克在认定具有特定内容的道德信念就是道德真理并借助这些“真理”来反驳拆穿者时,他们就是在乞题。

声明一下,我这里并不是要为进化拆穿论证作辩护,我只是认为第三要素回应并不能很好地反驳拆穿者。我更想指出的是,基于类似的理由,乔伊斯的回应策略也无法解决拆穿者所遭遇的伤及无辜问题。这意味着进化拆穿论证仍然可以威胁到其他乃至所有领域的事实信念,并最终导向彻底的怀疑论。如果拆穿者不愿意成为彻底的怀疑论者,那么他们就必须找到其他比第三要素回应更好的方式来回应伤及无辜问题。

3.替代解释问题

除了伤及无辜问题,进化拆穿论证还存在另一个严重的问题,即“替代解释”问题。前文已经提示过,即使我们的道德信念确实被进化的力量所塑造,这也不等于说进化是影响道德信念形成的唯一的或者最重要的因素。关于道德信念的形成还有其他的替代解释;并且,如果某些替代解释所诉诸的过程是追踪真理的,那么我们仍然可以拥有道德知识。

一个符合条件的替代解释是这样的:我们人类是拥有理性的动物,这意味着我们有能力诉诸理由或者证据来决定持有怎样的信念;作为理性行动者,在面对诸如数学、物理学、生物学以及道德议题的时候,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因素导致了我们持有某个信念”,而是“我们是否有理由持有该信念”或者“该信念是否正确”,并且,只有对后面的问题有了一个肯定的答复之后我们才会真正安于持有该信念。比如,我们现在普遍相信地球是圆的,是因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地球是圆的,不管一个人之前相信地球是什么形状的,当他看到了这些证据,他就会选择相信地球是圆的,否则他就是不理性的。同样,即使我们先在地拥有接受某个道德信念的生物倾向,我们也可以借助理性能力把自己同本能倾向拉开一段“反思的距离”,然后去寻找能够支持或者反对这个信念的证据或者理由,并最终遵从反思的结果去选择接受最有理由接受的信念。这种理性反思的过程是可以追踪真理的,因为它可以只关注信念的真假,因此,至少在理想情况下,它只服从与信念真假相关的标准。即使我们发现有些反思倾向被进化的因素所影响,这种理性反思能力也可以立即超越那些倾向而进一步反思我们是否有理由接受那些被进化影响了的倾向。我们总是可以问:进化的因素导致如此就应该如此吗?进化的原因可以作为接受某个信念的理由吗?如果理性反思可以在道德领域以这种方式展开,那么,即使进化的影响一直存在,我们仍然可以拥有得到辩护的道德信念,进而拥有道德知识。

当然,这种理性反思能力一定有生物基础,并且很可能只是其他被进化出的能力所发展出的副产品。但这并不意味着,理性反思的产物本身就是生物进化的产物。原因在于,理性反思的能力可以发现并服从内在于其研究对象的标准,不断摆脱来自外在的、与探究对象无关的影响。比如,即使人类基本的数学能力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在此基础上发展出的函数论、积分学以及黎曼几何学却无法通过生物进化来解释,它们是理性反思能力不断应对数学领域内部所涌现的问题、不断按照数学领域的内部标准去探索发现的产物。事实上,人类的一切理论知识都有赖于这种独立自主的理性反思能力。如果不承认人类具有这种能力,这便等于说,人类的所有理论知识——包括物理学知识、化学知识以及生物学知识——最终都会被生物进化所解释。这不仅是一个荒谬的结果,而且还会把进化拆穿论证置于一种自我挫败的境地。因为,如果生物学知识也只是进化的产物,那么按照进化拆穿论证的逻辑,我们便没有理由相信一切生物学命题为真,如此说来,我们也没有理由相信进化论为真,也就没有理由相信(P1)为真了。

如果拆穿者们不愿意拆穿人类所有的理论知识,那么留给他们的只有两个选项:要么否认理性反思的能力可以应用于道德领域,要么否认道德领域有属于自身的批判或者辩护标准。第二个选项实际上是否认道德领域是一个客观的领域,否认我们的道德信念所要反映的对象(包括各种道德属性、事实及关系)客观存在。但这等于直接推翻了(P3),本文所关心的知识论拆穿论证的支持者不会接受这一点。

因此,拆穿者们只剩下第一个选项。第一个选项并不是说我们的理性在道德领域没有任何应用,而是说上面提到的那种超越性的或者批判性的理性反思方法并不适用于道德领域。而这意味着我们关于道德议题的思考实际上是被一套既定程序决定的;在这套既定程序之外,我们无法辩护、批评以及改进我们的道德信念。最有可能被拆穿者们接受的既定程序大概是这样的: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只是提高人类种群适应性的手段;也就是说,人类理性在道德领域的所有用处就只在于发现能够提升种群适应性的规则(或许还包括想办法让人们都服从这样的规则)。

然而,这完全不符合理性在道德领域(乃至整个实践领域)的应用图景。在用理性思考道德问题时,尤其是在与道德相关的情境中决定如何行动时,我们不会被直接涌现于心灵中的冲动和欲望所驱动,而是会与它们拉开一段距离,并考虑是否要顺应某个欲望,还是应该按照某个原则而行动。也就是说,我们关于道德问题的理性思考总是在一个实践慎思视角中展开的。在实践慎思视角中,所有的思考都是为了回答一个问题:综合各种因素之后,我们应该如何行动?任何对于既定事实的描述都不足以回答这个问题;任何既定事实都必须呈现于行动者的实践慎思视角之中接受检视,由实质性的道德反思来决定它们是否可以成为影响行动的理由。在很多哲学家看来,拥有实践慎思视角是理性行动者的标志,而通过实践慎思视角而行动便是出于理由行动。既然我们的道德思考在实践慎思视角中展开,这就意味着没有什么既定程序可以自动拥有主导行动的权威——我们总是可以超越任何既定的程序。即使未来的生物学家拿出确凿的证据表明,倾向于沾花惹草是人类男性在进化过程中获得的适应性特征,即男性通过和尽可能多的女性发生关系可以有效地提升种群适应性,这一事实对于理性行动者也没有天然的权威。因为在任何一个场合决定是否要沾花惹草时,一个理性行动者总是可以与想要沾花惹草的本能冲动拉开距离,并且问自己,是否应该顺应它。这时“沾花惹草的倾向可以提升适应性”这一事实本身无法解答这个问题,而一个理性行动者总是可以再问:虽然沾花惹草是可以提升适应性,但招花惹草真的好吗?这个问题只能调用关于何为好生活的理解并通过实质性的伦理批判与辩护来解答,没有什么生物学理论可以回答这个问题。而这意味着超越性的理性反思方法,是适用于道德领域的。事实上,伦理学正是不断使用这种方法去解答道德领域内部问题而出现的产物。

有人可能会说,即使理性反思的能力可以应用于道德领域,但我们仍然不知道理性能力具体是如何摆脱进化等无关因素的干扰而认知到道德真理的,而这才是回应进化拆穿论证的关键。尤其是,道德信念的获得与感官信念似乎很不一样:感官信念与物理对象之间存在显著的因果关联,而道德信念与道德对象(比如善、恶、理由、义务)之间则没有显著的因果关联。因此,我们的理性能力是如何“接触”到客观的道德真理的呢?原则上,道德实在论者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主义的(naturalistic),一种是非自然主义的(non-naturalistic)。在道德自然主义者看来,道德真理所对应的道德事实和属性是自然世界的一部分,本身就具有因果解释的效力,可以依赖经验观察对其进行探究。换句话说,道德自然主义者认为,道德信念的获得与感官或者科学信念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虽然道德自然主义者为自己的知识论方案提供了非常巧妙的论证,但我更倾向于道德非自然主义者提出的方案,其主要原因在于道德自然主义的立场极有可能错失掉道德真理的核心特征,即规范性。这是由于,几乎所有的道德非自然主义知识论方案都可以归为某种形式的直觉主义(intuitionism);也就是说,道德非自然主义者普遍相信,我们归根到底都是依赖“直觉”去认知道德真理的。但为什么要相信“直觉”?简单的回答是:直觉是我们的理性能力获得表象的一种基础方式;如果不相信表象,我们将不可能拥有任何知识。

要理解这一点,我们需要引入一个普遍的知识论原则,即“现象保守主义”(phenomenal conservatism)。根据这个原则,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应该相信事物事实上符合其向我们呈现的表象;获得表象的方式有很多种,如感官经验、记忆、内省、智力(intellection)或者直觉,都可以给我们提供事物的表象。比如,我现在看到面前有一幅画,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我就应该相信面前事实上就有一幅画;如果我记得昨天去上课了,那么我就应该相信我昨天确实去上课了;如果我觉得我在思考,那么事实上我就是在思考;如果经过思考我判断“一朵花不可能既是红色又不是红色”,那么一朵花事实上就不可能既是红色又不是红色。与此类似,如果我的直觉告诉我“虐待儿童是错的”,那么我就应该相信,虐待儿童事实上就是错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事物的表象最终一定符合其真相,而且不同的表象也会具有不同的确信度;但无论如何,我们的认知都必须从表象出发,任何否定某些表象的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也一定是因为一些其他的表象。假如我们拒斥现象保守主义,也就是说,假如我们不应该相信任何表象,那将意味着我们的感觉、记忆、内省、直觉等各种理性能力从一开始就是不可靠的;那我们的任何研究都将无法开始,我们也将不可能拥有任何知识。换言之,拒斥现象保守主义意味着接受彻底的怀疑论,既然如此,我们就应该像信任我们的感官经验一样相信我们的道德直觉,即使道德信念与其对象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因果关系。

毫无疑问,以上只是大致勾勒了理性能力如何能够“接触”到道德真理的理论轮廓;无论是哪一种方案,都还有很多论证细节有待填充。但我想这对于回应进化拆穿论证的挑战已经足够,因为我们已经看到了关于道德信念之来源的、具有竞争力的替代解释,即道德非自然主义方案。退一步说,即使这一方案最终被证明是错误的,道德实在论者还拥有道德自然主义的方案。总之,面对拆穿者的挑战,道德实在论者是有足够的资源来解释道德知识如何可能的。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第三要素回应涉嫌乞题,但伤及无辜问题和替代解释问题仍然可以对进化拆穿论证构成严重的威胁。伤及无辜问题是指,进化拆穿论证会威胁我们所拥有的其他甚至所有领域的事实信念,从而使我们不可能拥有任何知识。替代解释问题则是指,理性反思的能力可以帮助我们摆脱进化的盲目力量而获得道德知识。因此,道德实在论并不会被进化拆穿论证所击倒。

让我化用一下前文所引用的斯特里特的类比来为本文作结:进化的风浪确实有力,但应该意识到,它不仅可能阻止我们去百慕大,还会阻止我们去任何地方——但我们显然可以到达某些地方。更为重要的是,作为轮船的驾驶员,我们的理性可以像指南针一样为我们导航,而我们必须相信理性的指南针是可靠的,否则我们连船也造不出来。

魏犇群,琉璃神社 讲师。

原文刊于《哲学研究》2025年第12期,注释从略。